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目的
    照相或攝影均可取得火災現場之視覺文件紀錄,其對於現場之描繪勝
    過文字,照片或錄影帶所呈現之型態與項目可成為調查人員報告與聲
    明之實證,為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撰寫,特訂定本作業要領。
五、保存方式
    勿將多件火災個案結合在同一卷底片、光碟或錄影帶,攝影機之錄影
    帶必需轉成光碟片,且底片盒及光碟片應貼上標籤註明案由,以避免
    混淆或遺失,並置於防潮箱內妥善保存。